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费缓缴审批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的排污者申请排污费缓缴的审批工作。
2 职责
2.1行政事项服务科职责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提出审批意见。负责做好许可事项的上网处理和行政审批许可文件的付印和归档移交工作。
2.2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负责配合行政事项服务科做好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调查核实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第369号令,2003年7月1日施行)。
4.2《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2003年6月3日发布,财综[2003]38号)。
5 工作流程
排污费缓缴审批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行政相对人需填报《排污费缓缴申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经营困难(如: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1式3份)。
7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排污费缓缴审批规程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份数 |
保存地点 |
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材料及审批意见 |
5年 |
2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与环境监察大队各1份 |
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意见(领导签批原件) |
5年 |
1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与环境监察大队各1份 |
电子资料 |
永久 |
1份 |
电子监察系统 |
备注:记录于下年6月底前统一转档案室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