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审批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县环境保护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 职责
2.1行政事项服务科职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审批的相关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负责对申请材料转送至污染防治科;负责催办督办该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协调解决行政服务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将污染防治科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付印后,回复行政相对人;负责做好审批事项的上网处理和归档移交工作。
2.2污染防治科职责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4.5《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4.6《河南省排污许可分级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审批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准备的审批材料:
6.1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6.1.1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填写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6.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6.1.3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停产三个月以上的排污单位,在企业恢复生产后两个月内补交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6.1.4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6.1.5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6.2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6.1.1、6.1.3的材料。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审批规程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份数 |
保存地点 |
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 |
3年 |
1份 |
污染防治科 |
审核意见(领导签批纸件)、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3年 |
1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电子资料 |
永久 |
1份 |
电子监察系统 |
备注:记录于下年6月底前统一转档案室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