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在县域内规定范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工作。
2 职责
2.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2.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或在原《卫生许可证中》打印变更记录。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第24号令公布,1987年4月1日起实施;
4.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年第11号令公布实施。
5 工作流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6.1.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1份;
6.1.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
6.1.3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各1份,图纸为白图;
6.1.4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1份;
6.1.5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1份;使用自备井水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1份;
6.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各1份;
6.1.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各1份;
6.1.8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6.1.9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1.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1份白图;
6.1.11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1份;
6.1.1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