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县环境保护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2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查;负责对审批材料出具受理单;负责许可证制作、存档和移交工作。负责审批有关公示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工作流程见下图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
6.2运输危险废物工具的安全证明材料。
6.3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6.4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采用的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6.5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和工艺流程。
6.6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和事故救援措施。
6.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书及复印件。
6.8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份数 |
保存地点 |
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 |
5年 |
1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核意见(签批件),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5年 |
1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电子资料 |
永久 |
1份 |
电子监察系统 |
备注:记录于下年6月底前统一转档案室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