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亮:
你对被申请人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你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服,向博爱县人民政府(下称“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博政复决字〔2024〕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通过挂号信的方式(编号:XA55579844741)向你留存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博政复决字〔2024〕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赵女士,电话:0391-868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