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0501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5月25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博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电商大厦一楼南大厅)
联系电话:0391-8620228
2021年5月6日
公告名单050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