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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23-12-20   浏览: 人次

为加强博爱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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