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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08   浏览: 人次

博应总指办〔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

现将《博爱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8日

 

 

博爱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

 

为明确各级政府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响应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制的通知》(博政〔2019〕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响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灾难,是指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森林火灾、洪涝灾害、旱灾、地质灾害、地震灾害。

第三条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发生后,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

第六条 按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详见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第七条 发生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级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第八条 发生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市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第九条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省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第十条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应对处置下级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应对处置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保障机制,修订完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应对办法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一、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且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

⑵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火灾的;

⑶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

4.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⑵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⑶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⑷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⑸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⑹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5.旱灾

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以上等级时。

6.地质灾害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⑵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7.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⑵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

⑵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

⑶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

⑷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

4.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⑵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⑶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⑷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5.旱灾

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市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有一个出现中度干旱等级或者上述三项都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6.地质灾害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⑵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7.地震灾害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⑵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三、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⑵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

⑶在省域交界、跨省辖市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尚未得到控制的;

⑷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⑵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⑶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⑷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⑸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⑹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旱灾

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有一个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三项都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时。

6.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⑵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7.地震灾害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⑵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4.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⑵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⑶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⑷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⑸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⑹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5.旱灾

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和城市干旱等级有一个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三项都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时。

6.地质灾害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⑵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7.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⑵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注:1.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级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标准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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