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爱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行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国务院对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目录第101项。
4.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七条。
5 工作流程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审批表1份;
6.2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6.3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4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6.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6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7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按《博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博政办[2007]54号)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按每吨6元计。
9 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审批表 |
3年 |
市政管理科 |
其他所需材料复印件 |
3年 |
市政管理科 |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
永久 |
行政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