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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事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2 优抚科职责

2.2.1调查相关情况;

2.2.2复查资料。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民文〔2013﹞8号)。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以下材料:

6.1.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本人联系方式等;

6.1.2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因战因公致残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6.1.3 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有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人民警察还须提供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个人没有责任的才能评残;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警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6.1.4 参战参训等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等材料;

6.1.5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6.1.6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6.1.7 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

6.1.8 申请人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6.1.9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各6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1.10 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6.1.11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6.2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以下材料:

6.2.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报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本人联系方式等;

6.2.2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6.2.3 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武部门、民政部门等保管的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等。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补助记载等,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困患职业病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因医疗事故致死的,还应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个人索取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无效。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不予上报申请材料;

6.2.4 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6.2.5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2.6 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6.2.7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6.3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需以下材料:

6.3.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的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致残部位残疾情况与已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以上医院近6个月以内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

6.3.2 原批准残疾等级的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

6.3.3 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情况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6.3.4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7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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