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是县农机局依据国家法律,省市县相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以加强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行为,使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达到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及牌照核发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县农机局行政事项服务股、行政服务中心农机窗口,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及牌照核发注册登记工作的操作。
3 职责
3.1 窗口职责
3.1.1 负责本登记事项的政策咨询;受理、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合格的移交县农机局行政事项服务股,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制证、用印、发证工作;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2 行政事项服务股职责
3.2.1 负责对窗口报件进行复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及牌照核发,对申领驾驶证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对机车进行检验、确认,材料转送、报请领导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 工作程序:
4.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及牌照核发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见下图)。
4.2 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需提供的材料:
1.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1.3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9张;
1.4 拖拉机培训机构培训记录。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需提供的材料:
2.1 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2 购机发票等拖拉机来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2.3 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
2.4 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
2.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6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家认定企业生产,出厂有合格证的除外)
4.3 承诺时限
2日内确认、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4 收费标准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1.1 考试费270/人次;
1.2 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
2.1 牌、证、登记证书93元;
2.2 检测设备检测的每次60元。
2.3 人工检测每次25元。
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6 存档资料(见下表)
7 证件有效期
(1)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
(2)行驶证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