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1 范围
本办理规程适用于博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审批。
2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查;负责查验确认车辆;负责使用全国统一计算机登记系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上传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3 《机动车登记规定》
5 工作流程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6.2 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6.3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4 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5 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6 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6.7 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 承诺时限
即办 。
8 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含照像、塑封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1 范围
本办理规程适用于在博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
2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人的资格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查;负责查验、确认车辆;负责使用全国统一软件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变更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内容,重新核发行驶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3 《机动车登记规定》
5 工作流程
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6.2 车辆登记证书;
6.3 车辆行驶证;
6.4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5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7 承诺时限
即办
8 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含照像、塑封费)、临时号牌费10元。
9 存档资料见表1
机动车(变更)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
1 范围
本办理规程适用于在博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
2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照、材料进行受理;负责查验确认车辆;负责将审查合格的证照、材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3 《机动车登记规定》
5 工作流程
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6.2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6.3 车辆登记证书;
6.4 车辆行驶证;
6.5 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6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 承诺时限
即办 。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1 范围
本办理规程适用于在博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
2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照、材料进行受理;负责将审查合格的证照、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3 《机动车登记规定》
5 工作流程
机动车(抵押)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6.2 机动车登记证书;
6.3 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7 承诺时限
即办 。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
机动车(抵押)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五、机动车(注销)登记
1 范围
本办理规程适用于在博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照、材料进行受理;负责查验、确认车辆,负责将审查合格的证照、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3 《机动车登记规定》
5 工作流程
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车辆登记证书;
6.2 车辆行驶证;
6.3 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6.4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5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7 承诺时限
即办 。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
机动车(注销)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