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取水许可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1.1 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1.2 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1.3 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1.4 在博爱县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博爱县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1.5 由博爱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1.6 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 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1.2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 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2.1.5 负责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 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 负责拟制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取水许可证;
2.2.4 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 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 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 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4.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年第23号);
4.4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
4.5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26号)。
5 工作流程
取水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见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取水申请
6.1.1 申请书;
6.1.2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6.1.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
6.1.4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1.5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6.2 取水许可证核发
6.2.1 申请书;
6.2.2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6.2.3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6.2.4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2.5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6.2.6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2.7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6.2.8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6.2.9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6.2.10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6.3 取水许可延续
6.3.1 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件;
6.3.2 延续取水申请书;
6.3.3 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6.3.4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
6.3.5 水资源费缴费记录。
注: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一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6.4 取水许可变更
6.4.1申请书;
6.4.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6.4.3变更内容依据;
6.4.4取水许可证原件。
注:除“取水许可证原件”一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7 承诺时限
7.1 取水申请
20个工作日。
7.2 取水许可证核发
10个工作日。
7.3 取水许可延续
20个工作日。
7.4 取水许可变更
7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取水许可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永久 |
博爱县水利局 |
审批、备案登记表 |
永久 |
博爱县水利局 |
电子资料 |
永久 |
电子监察系统 |
附录: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