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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退伍军人初审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带病退伍军人初审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带病退伍军人初审事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2 优抚安置科职责

2.2.1调查相关情况;

2.2.2复查资料。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带病退伍军人确定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本人申请;

6.2 户口本;

6.3 退伍军人证;

6.4 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6.4.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6.4.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6.5 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7 承诺时限

9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带病退伍军人初审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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