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是县农机局依据国家法律,省市县相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以加强我县农机事业,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行为,使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达到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机事故认定办理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指适用于县农机局行政事项服务股、行政服务中心农机窗口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的处理。
3 职责
3.1窗口职责
负责本登记事项的政策咨询;受理、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合格的移交县农机局行政事项服务股,不合格的不予立案;负责受理、立案工作;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2行政事项服务股职责
负责对窗口报件进行复审;认为是农机事故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即应立案、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报请领导审核。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农机事故认定工作流程图(见下图)。
4.2 需要提供的材料
4.2.1 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4.2.2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2.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2.4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2.5 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4.3 承诺时限
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
5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6 存档资料(见下表)
7 证件有效期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