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采砂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县水利局防汛办公室及本窗口在博爱行政区域内,对申请河道采砂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 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2.1.2 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 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 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 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 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 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 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2 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设定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第三号令);
4.2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37号);
4.3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
4.4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五日)。
5 工作流程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资料
6.1 河道采砂申请书;
6.2 说明采砂地点、范围、深度和作业方式。
注: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河道采砂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永久 |
博爱县水利局 |
审批、备案登记表 |
永久 |
博爱县水利局 |
电子资料 |
永久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