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布注销公告。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6.2 经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原件1份)
6.3 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原件各1份)
6.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5 足额存储保证金证明及矿山治理恢复情况(原件各1份)
6.6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提供的证件执照类资料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同时提供电子光盘一份;附原件彩色pdf扫描件电子版一套。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行政相对人完善报件材料。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