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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登记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7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采矿权转让登记》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采矿许可证 》。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6.1.1.1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6.1.1.2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6.1.1.3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1.1.4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1.1.5 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1.1.6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6.2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6.2.2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6.2.3 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6.2.4 争议解决方式;

6.2.5 违约责任。

6.2.6 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原件各1份)

6.2.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1份)

6.2.8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原件各1份)

6.2.9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6.3 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6.3.1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6.3.2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6.3.3 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1份)

6.3.4 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力、义务的承诺(原件1份)

注:以上提供的证件执照类资料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同时提供电子光盘一份;附原件彩色pdf扫描件电子版一套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1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8.2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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