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事宜。
2 职责
2.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动产抵押登记书。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5 工作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2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6.3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4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