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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企业名称许可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4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企业名称许可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企业名称许可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依据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5 工作流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许可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经营地址需提供的材料(注:程序同设立一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见附录C,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6.1.1 申请;

6.1.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1.3 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村、乡镇盖章证明);

6.1.4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1.5 网吧周围200米以内建筑方位平面图;

6.1.6 网吧室内机器摆放及摄录像设备分布平面图;

6.1.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

6.1.8 消防队出具的变更后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1.9 公安局出具的变更后的《信息安全审核合格证》;

6.1.10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6.1.11 网吧经营监管措施确认单原件;

6.1.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见附录A);

6.1.13 公示照片;

6.1.14 二次申请;

6.1.15 承诺书(见附录B);

6.1.1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见附录C);

6.2 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的材料

6.2.1 网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2.2 工商局出具的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3 变更名称申请书;

6.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录D);

6.2.5 承诺书(见附录B);

6.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见附录C);

6.2.7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6.3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的材料

6.3.1 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3.2 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6.3.3 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的《营业执照》;

6.3.4 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3.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录D);

6.3.6 承诺书;(见附录B)

6.3.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见附录C);

6.3.8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7 承诺时限

首次受理:14个工作日;二次受理14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企业名称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资料名称

保存期间

保存地点

相关证明、材料

长  期

博爱县文化局

许可登记表

长  期

中心窗口

中心网络文档

长  期

中心网络

办件登记表

短  期

中心窗口

 

 

 

 

    附件:附录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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