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采矿权延续期 》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 采矿许可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3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4.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4.5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6.2 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各1份)
6.3 最近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6.4 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意见(适用于开发利用方案有变化的)(原件各1份)
6.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
6.6 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附采矿权价值评估备案证明及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各1份)
6.7 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6.8 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等原件各1份)
6.9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需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光盘各一份;所有材料附电子版pdf格式扫描件一套。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