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户外广告登记办理事宜。
2 职责
2.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5 工作流程
户外广告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2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6.3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6.4 户外广告样件;
6.5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6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6.7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8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户外广告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