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依据文件
4.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4.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3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4.4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4.5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4.6 河南省文化厅文件豫文市<2010>14号。
5 工作流程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作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需提供的材料
6.1.1 申请;
6.1.2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1.3 组织机构和章程;
6.1.4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见附录A)
6.1.5 法人身份调查函;(见附录B)
6.1.6 房产权属证书(房管局出具的商业用房、合法建筑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1.7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1.8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1.9 公示照片;
6.1.10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1.11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6.1.12 关于参与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安装维护工作的确认函、VOD授权书。
6.1.13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录C)
6.1.14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2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许可需提供的材料
6.2.1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营业场所
程序和材料同设立(收回《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2.2 变更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6.2.2.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
6.2.2.2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2.2.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2.2.4 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6.2.2.5 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2.2.6 法人身份调查函;
6.2.2.7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录D)
6.2.3 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6.2.3.1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2.3.2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
6.2.3.3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2.3.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2.3.5 法人身份证;
6.2.3.6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录D)
7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资料名称 |
保存期间 |
保存地点 |
相关证明、材料 |
长 期 |
博爱县文化局 |
许可登记表 |
长 期 |
中心窗口 |
中心网络文档 |
长 期 |
中心网络 |
办件登记表 |
短 期 |
中心窗口 |
附件: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