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采矿许可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3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6.2 采矿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协议书(原件各1份);
6.3 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各1份,加盖图纸编制资质单位公章);
6.4 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意见 (原件各1份)
6.5 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及评审备案表(原件各1份)
6.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各1份)
6.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6.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
6.9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原件各1份)
6.10 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1份)
6.11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6.12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6.13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需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光盘各一份;所有材料附电子版pdf格式扫描件一套。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