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审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办理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审事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颁发证书;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2 社会科职责
2.2.1组织人员查验住所;
2.2.2监督社会团体的会议;
2.2.3复查资料。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审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筹备社会团体需以下材料:
6.1.1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1.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见规范性附录B;
6.1.3 章程草案,见规范性附录C;
6.1.4 拟任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见规范性附录D;
6.1.5 拟定的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见规范性附录E;
6.1.6 拟定的社会团体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见规范性附录F;
6.1.7 拟定的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见规范性附录G;
6.1.8 拟定的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见规范性附录H;
6.1.9 拟定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见规范性附录I;
6.1.10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见规范性附录J;
6.1.11 住所证明,见规范性附录K;
6.1.12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6.2 成立社会团体需以下材料:
6.2.1 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 见规范性附录L;
6.2.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见规范性附录M;
6.2.3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核准申请表,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见规范性附录N;
6.2.4 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见规范性附录O;
6.2.5 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 见规范性附录P;
6.2.6 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 见规范性附录Q;
6.2.7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议和收取会费标准的决议, 见规范性附录R;
6.2.8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见规范性附录S;
6.2.9 负责人备案表(每人一表), 见规范性附录T;
6.2.10 单位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见规范性附录U;
6.2.11 个人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见规范性附录V;
6.2.12 住所证明(与筹备期提供材料一致则无需再次提交), 见规范性附录X;
6.2.13 社会团体账户及机构印章备案表, 见规范性附录W;
6.2.14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基本情况, 见规范性附录Y;
6.2.15 社科类学术性社团需提供宣传部出具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社团审查表;
6.2.16 公务员兼职批准文件;
6.2.1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6.3 社会团体年检需以下材料:
6.3.1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6.3.2 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分支机构);
6.3.3 已填具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见规范性附录Z;
6.3.4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6.3.5 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6.4 变更需以下材料:
6.4.1 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6.4.2 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6.4.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
6.4.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4.5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4.6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4.7 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4.8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6.4.9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提交:
6.4.9.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4.9.2 负责人备案表;
6.4.9.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6.4.10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提交:
6.4.10.1 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
6.4.10.2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公章)。
6.4.11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还需提交:
6.4.11.1 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4.12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还需提交:
6.4.12.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5 遗失补办需以下材料:
6.5.1 遗失声明的报纸1份;
6.5.2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补办申请书(自写)1份。
6.6 注销需以下材料:
6.6.1 注销登记申请书;
6.6.2 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6.6.3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6.6.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6.6.5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7 承诺时限
新办、变更为35个工作日;年检、注销为30个工作日;遗失补办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审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申请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有关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民政局 |
年检有关资料 |
短期 |
博爱县民政局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附件: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