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的审批。
2 职责
2.1 行政事项服务科综合服务窗口职责
2.1.1 负责督促整个办理过程;
2.1.2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2.1.3 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及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受理;
2.1.4 负责对报件进行审批,合格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1.5 负责制发《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1.6 负责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 工作流程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批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6.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6.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5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6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6.7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场所的方位图、平面图、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6.8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6.8.1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6.8.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8.3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