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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6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事宜。

2 职责

2.1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内资企业营业执照。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6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5 工作流程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6.1.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1.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1.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1.6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6.1.7 住所使用证明;

6.1.8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1.9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1.10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6.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6.2.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B;

6.2.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2.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2.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2.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2.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6.2.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2.8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3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3.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C;

6.3.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3.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3.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3.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3.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3.7 住所使用证明;

6.3.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3.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3.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4 分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4.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D;

6.4.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4.3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4.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4.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4.6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4.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4.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5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5.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E;

6.5.2 投资人身份证明;

6.5.3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5.4 企业住所证明;

6.5.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6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6.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F;

6.6.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6.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6.6.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6.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6.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6.6.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6.8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6.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6.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6.6.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7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6.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G;

6.7.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6.7.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6.7.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7.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7.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6.7.7 住所使用证明;

6.7.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7.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7.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存档资料见表1

  附录:附录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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