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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07-06   浏览: 人次

博政办〔2016〕 35 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4日

 


博爱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28号)要求,现就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过集中清理、严格规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依据不充分、竞争不开放、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打造实力、宜居、美丽、和谐的新博爱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县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或履行行政职权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或履行行政职权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县审改办要会同机构编制、发改、财政、民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七)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中介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6月14日至6月17日)。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于2016年6月17日前报县审改办。
    (二)自查清理(6月18日至6月30日)。各部门梳理核对本部门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逐项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各部门将本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自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清理规范意见和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脱钩方案,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报送县审改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abwb@126.com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自查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情况表、县直部门清理规范工作联系表,可登陆jzbabb@126.com下载(密码:ba8683305)。
    (三)集中审核 (7月1日至7月31日)。县审改办组织抽调机构编制、发改、财政、民政、工商、法制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审核,提出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议名录,确定保留事项的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形成清理规范初步结果。
    (四)反馈意见(8月1日至8月12日)。县审改办将清理规范初步结果发送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征询意见,根据部门反馈意见对清理规范初步结果再做修改完善。
    (五)专家论证(8月13日至8月2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清理规范初步结果进行专家研讨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编制中介服务清单(草案),提请政府研究审定。
    (六)研究审定(8月22日至8月31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定后形成中介服务清单,必要时也可将审定的中介服务清单报送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七)公布清单(9月1日至9月30日)。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研究审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也要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
    (八)强化监管(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相结合,制定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或意见,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2016年9月底完成。机构编制、发改、财政(国资)、民政、人社、工商、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别制定专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审改办要会同机构编制、发改、财政、民政、监察、工商、法制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亢海涛   肖翠翠
    电  话:8683305
    附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 件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对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或履行行政职权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9月底前完成

2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

12月底前完成

3

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改革。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各主管部门配合

12月底前完成

4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2月底前完成

5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发改、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9月底前完成

6

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人社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全年工作

7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审改办牵头负责,机构编制、发改、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配合

9月底前完成

8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2月底前完成

9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

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12月底前完成

10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发改、工商、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牵头负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全年工作

11

研究出台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

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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