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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11-14   浏览: 人次

 

博政办〔2016〕 7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0月19日

关于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方案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和《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博政〔2010〕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博爱县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主要河流沿岸、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8、《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主要河流沿岸、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城区范围内:北至人民路、西至月山路、南至鸿昌路、东至广兴路。

2、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3、上秦河、下秦河、运粮河、幸福河、勒马河、南水北调河等主要河流两岸400米范围内。

4、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1000米范围内,青天河风景区、月山寺周边1000米范围内,沁河河堤外400米范围内。

5、博爱县产业集聚区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可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1、城区范围以外400米以内为限养区。

2、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周边800米范围内。

3、上秦河、下秦河、运粮河、幸福河、勒马河、南水北调河等主要河流两岸800米范围内。

4、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1400米范围内,青天河风景区、月山寺周边1400米范围内。

5、博爱县产业集聚区外400米范围内。

四、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三)在可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的养殖场(户)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可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县农业、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街道)是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各乡镇(街道)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实行网格化管理。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畜禽养殖场(户)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环境治理行为。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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