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办〔2019〕 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与其它单位合作、参与投资、自主经营取得的收益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服务场所取得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资产占有单位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手续办理、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等。
(二)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三)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资产取得的垄断性收益,包括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及广场租赁、桥路冠名权以及政府其他特许经营权等使用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对外有偿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投资或对外经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拟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的书面申请及《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拟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经营、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可行性报告及双方合作意向书;
(三)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能够证明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五)原对外有偿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应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让方,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原则上应由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年租金(或收益)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结合市场行情综合确定公开交易的底价,底价原则上不能低于原合同金额。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信息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开发,发布的期限按照《博爱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博政文〔2013〕4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租底价确定后,县财政局与拍卖机构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交易未确定受让方,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出具证明,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下调转让底价,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完成交易的,由县财政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转让的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成交确认后,拍卖机构应督促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并向受让方收取不低于年租金(或收益)25%的押金,然后向受让方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资产占有单位依据承租方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单,在核对无误后,与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资产占有单位应采用全县统一的合同格式与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填写《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备案表》(附件2),报县财政局备案。以后年度的有偿使用收入,由资产占有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收缴,并在取得收入后及时上缴县财政。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间若需变更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受让方开办宾馆、超市等行业,或一次性装潢投入,受让方在合同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应由资产占有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续签合同。
续签后的年租金(或收益)应根据市场行情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低于5%。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后,资产占有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重新组织公开交易,若原受让方参加公开交易,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资产占有单位负有清场职责。
第二十条 原合同期限已到而新的公开交易尚未完成的,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资产占有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二十一条 资产占有单位应加强对受让方的管理,及时制止受让方私自将国有资产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与其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不予退还,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县财政局。
合同期满后,资产占有单位不得认购、折价收购受让方的固定资产,不得退还其装修费用。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应采取预收形式,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减免,且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房屋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资产占有单位应提前通知受让方,并根据合同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或收益)退还受让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到期,受让方按时清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由资产占有单位出具证明,无息全额退还押金。若受让方未及时清场或未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数额的押金,其余部分无息退还。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公开交易。
因受让方违反本办法收取的违约金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县财政的,资产评估及公开交易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各乡镇(街道)资产评估及公开交易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为强化资产管理,县财政局可区分不同情况,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相应比例返还资产占有单位,用于日常管理和房屋修缮等支出,具体返还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行政事业单位应书面报告本年度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及资产闲置情况,并填写《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管理情况表》(附件3),上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中资金上缴财政管理的规定,但其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责,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自主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定期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合同未到期、且未违反合同法的,可以按原合同执行至合同期满。违反合同法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在县司法局协助下依法与其解除合同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博政文〔2008〕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表.doc
2.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备案表.doc
3.博爱县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管理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