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07   浏览: 人次

博政办〔2020〕 2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8日

 

博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县建筑产业发展,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焦政办〔2017〕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各级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内外兼修、规范运行,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和综合经济实力,努力推动我县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扶持政策

(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至一级、二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至一级、二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20万元。

(二)对在我县工商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县内、外建筑服务中,在我县年纳增值税、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值税、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扶持。

(三)对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博爱县本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选用博爱县本地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的,经属地乡镇(街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认定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四)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按照博政办〔2012〕54号文件界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政府投资外的建设项目,项目主体(法人或自然人)选用博爱县本地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的,经属地乡镇(街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认定后,对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五)政府投资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博爱县本地建筑企业。

三、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与相关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21年底,以往出台的文件若与本办法有政策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