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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城乡征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6-09   浏览: 人次

博政办〔2020〕 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城乡征迁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


博爱县城乡征迁补偿标准(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我县经济发展大局,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博爱县区域范围内合法的房屋和土地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之外区两部分。

第三条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县政府统一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2、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第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月山路以东、人民路以南、海华路以西、鸿昌路以北。

第五条  补偿原则:

1、地上地下附着物、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按照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发改委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2、涉及土地征收的,根据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3、安置房标准:安置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备完善。

4、鼓励被征收人在我县购买政府原存量安置房,具体政策另行规定。

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违规建筑,应自行拆除。但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按要求时限进行拆除的,可给予一定的拆除费用补助;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二  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及框架结构原则上以1︰1比例在指定安置小区内安置,砖木结构原则上以1︰0.9比例在安置小区内安置,土木结构原则上以1︰0.7比例在安置小区内安置。

安置总面积调换安置房后,结余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可再调换一套安置房,不超过60平方米的,不予调换安置房。置换后,结余的被征收面积参照货币化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面积不足以置换全套安置房面积或调换安置房后结余面积虽超过60平方米,但不足以置换全套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补交差价,其中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房价款按建房成本价结算,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房价款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三层及三层以上作为附着物,按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依据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同时给予奖励。原则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砖混和框架结构补偿金额(含奖励)每平方米2000元,中心城区之外区域补偿金额(含奖励)每平方米1300元。砖木结构的房屋按照相应区域内砖混和框架结构补偿金额(含奖励)的90%予以补偿;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照相应区域内砖混和框架结构补偿金额(含奖励)的70%予以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作为附着物,按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属于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按相应地段的区片地价进行赔偿,不再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对于调换安置房屋后的结余面积部分,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条  对已批划未建房的宅基地,地梁、基础等附着物,按照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宅基地按照相应地段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并可以在指定安置小区以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和属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三  单元楼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1、产权调换: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置换,面积找补部分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或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进行结算;2、货币化补偿:中心城区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予以补偿,具体根据不同楼层制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单元楼小区在单元楼主体外统一建造的独立储藏室作为附着物,只进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

单元楼土地属于集体的,按照相应地段的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属于国有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

 

四  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四条  商业用房的认定条件:

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载明为商业、商用、商住的临街建筑。

符合商业用房认定条件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五条  厂房、仓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按照焦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村集体的非住宅房屋可货币化补偿或按一定形式在安置小区中调换成商业或其它用房,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给予奖励。土地按相应的基准地价或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五  补助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征迁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实行工作经费与征收任务挂钩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工作的,县政府根据拆迁出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给予乡镇(街道),近期土地不出让或不用于出让的,按照出让金每亩100万元标准的1%给予乡镇(街道),用于征迁工作经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

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后,先行支付50%的拆迁工作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迁任务的再支付50%。

第十七条  县文广旅局、豫广网络博爱分公司、通讯公司等单位免费为被征收人迁移有线电视线路和电话、宽带等通讯设施。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按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定签订协议奖励措施及期限。

第十九条  签约奖励:独院住户在第一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2万元,在第二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1万元,在第三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元,根据项目大小不同确定签约时限;商品房住户在第一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1万元,在第二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6000元,在第三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3000元;企业及养殖等其他房屋奖励,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签约奖金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后拨付。

 

六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和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被征收人应当终止租赁合同,征收部门仅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发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搬迁补助、奖励等费用,根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进行结算;涉及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款项的,在期房安置房选房后、房屋交付前统一结清,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县政府指定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房屋拆除安全,被征迁户在交付原房屋时应保持状况完整,由乡镇(街道)统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被征迁户一律不得自行或委托实施房屋拆除。拆除及垃圾清运费用另行规定。

政府发布征迁公告后,居民强行再建或加建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工作中,对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影响征收工作正常推进的;侮辱、谩骂、恐吓、殴打、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为试行,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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