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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政办〔2022〕 17 号
《博爱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9日
博爱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博爱县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壮大产业规模,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升服务效能,压减审批时限,打造“审批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2号)等规定,结合博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对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统一事项清单、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平台办理,建立政府靠前服务、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实行先建后验,并联办理,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应当遵循“能服务的提前办、能承诺的直接批、能简化的不保留”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
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对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以及需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审批、需省级要素支持的项目等。
第五条 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申报和用地办理阶段5个工作日,企业信用承诺事项和保留审批事项3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可一次性合并出具具备条件的承诺内容。
区域评估,是指开发区管理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内容。企业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区域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
开发区外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也可参照区域评估模式。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会同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人防、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林业发展中心、文物、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改革措施,协调重大问题,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落实和创新。
第二章 统一审批模式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做好土地要素服务保障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将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土地条件的相关资料报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统一服务事项。
第九条 统一报建事项清单。根据《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及申报材料清单》,县直有关行业部门参照省市模式,形成全县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在政务服务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公开发布。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对保留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指南,明确事项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等。
第十条 统一工作流程。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申报备案、用地办理、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以及保留审批事项、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等。
第十一条 统一在线平台办理。依托省在线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实行一网通办,实现一口受理、平台赋码、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将办理项目审批事项的信息上传至省在线平台,并同步推送至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共享。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在线平台、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是指对供地阶段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并联完成统一服务事项,向企业出让净地。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区域评估),供地前应完成的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的事项:
(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提供区域评估服务,供地后企业按信用承诺模式办理的事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三)取水许可审批;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节能审查。
第四章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是指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省在线平台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经预审公示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承诺事项。
县直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市级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我县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以及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等。
通过省在线平台报送的企业信用承诺,需由县直有关部门同步归集共享至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博爱”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赋码备案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做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
对于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赋码备案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做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工作。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申报土地办理手续,由于企业手续不齐全、不合规等自身原因,审批办理时限不受限制。
第十八条 对于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三)取水许可审批;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节能审查;
(六)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七)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八)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
前款所列一至五项在政府提供区域评估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完成;第六、七、八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2个事项,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第十九条 对于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除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8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相关规定外,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企业信用承诺事项并联办理。
第五章 政府部门保留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保留审批事项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省级审批)。
企业在项目申报、用地办理阶段完成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等3项政府部门保留事项可与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8项审批事项开展并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保留审批事项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建设用地供应和用地规划许可,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与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十三条 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步进行,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定程序加快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取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实行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开工前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信用约束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承诺,自主开展设计和施工,适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明确信用监管的节点、标准、内容及举措,强化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管,指导项目按照相关标准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充分运用省在线平台,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
第二十九条 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企业自主验收并向政府部门报备的事项包括:
(一)防雷装置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节能验收;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验收;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由企业申请,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联测联验”的事项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验收;
(三)开发建设项目防洪设施验收;
(四)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
(五)取水工程验收。
以上事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配套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线下、线上综合服务窗口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服务窗口,完善提升省在线平台“一个窗口”综合服务能力,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县直有关部门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培养专业化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供无偿代办、全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加强中介服务管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县直有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条 落实《河南省推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方案》,推行容缺办理。对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保留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办理,企业在部分非主审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部门提前开展技术审查并可出具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涉经费,实行收费统一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取消的列入同级预算保障,其他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报建阶段所涉收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费用。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关键节点,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对推进缓慢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要把握改革进展,梳理工作建议,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本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实操能力。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及成效,复制推广典型案例。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改革政策,使企业充分知晓,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承诺制改革专项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制定正向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