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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财政局    时间:2023-03-2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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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政办〔2023〕 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日


博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豫建联办〔2020〕1号)和建筑业“十四五”规划,锚定“两个确保”目标,加快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打造“三城四县一枢纽”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扶持政策

(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至一级、二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至一级、二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20万元。

(二)对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县内、外建筑服务中,在我县年纳增值税、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值税、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扶持。

(三)对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博爱本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选用博爱县本地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的,经属地乡镇(街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认定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四)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政府投资外的所有建设项目,项目主体(法人或自然人)选用博爱县本地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的,经属地乡镇(街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认定后,对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五)政府投资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选用博爱县本地建筑企业。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合法经营的企业,近3年未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处理处罚,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与相关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出台的文件若与本办法有政策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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