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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博爱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16   浏览: 人次

博政办〔2020〕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办〔2017〕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博政办〔2017〕7号)内容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1月3日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爱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9日

 

 

博爱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Ⅳ级(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1.5.1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  评估指标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为: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为: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为: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为: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所有评估指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报请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县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成立县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乡镇(街道)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根据事件级别不同,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各有关乡镇(街道)共同负责,或由县政府负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处置。

3.2.3  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送

4.1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立即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立即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内容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初报信息,在2小时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5.2.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可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乡镇(街道)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3.2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5.3.3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乡镇(街道)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6.3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是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和共享。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快速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做好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监管职责和行业特点制定或修订本部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1日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博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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