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办〔2022〕 1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爱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7日
博爱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焦作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焦作市地震应急预案》《博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受地震影响的事件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党政同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河南省政府是应对我县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焦作市政府是应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的主体,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视各乡镇(街道)的需求,县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当预案执行过程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需求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1.5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外事办、发改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人武部、博爱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沁河河务局、气象局、银保监分局博爱监管组、防震减灾中心、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月山车务段、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融媒体中心、乡镇(街道)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各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配合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应对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负责其先期处置,指挥应对我县一般地震灾害,接受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向市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派出现场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应对强有感地震,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10个职能工作组。各负责单位和成员单位由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要求工作组成员脱离原单位工作,在本单位指定办公室或到县指挥部指定地点办公室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联络和政令畅通,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2.1.2 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或者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后,县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受灾情影响的乡镇(街道)等负责同志担任。有感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派出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指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乡镇(街道)组织指挥体系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市、县政府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
2.3 指挥协调
2.3.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设立后,下一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指挥部要服从其领导。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 协同联动
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县指挥部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 跨区域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3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Ⅳ级。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响应启动后,应根据地震级别和受灾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1 Ⅰ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后,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协调下,县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Ⅱ级响应后,在市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协调下,县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3 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县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5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灾区所在的乡镇(街道)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和震情。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防震减灾中心加强与市防震减灾中心联系,及时从上级防震减灾中心接收地震观测数据,在县政府、市防震减灾中心领导下推进地震预警网络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县的地震预警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2 震情速报
发生地震后,县防震减灾中心应当迅速与市防震减灾中心加强信息沟通,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并迅速评估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受灾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对发生在县内的3.0级以上地震、县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立即向县指挥部和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科技工信局、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沁河河务局、月山车务段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4.4 防御措施
4.4.1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县防震减灾中心在市防震减灾中心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构造探查、地震危险性评价。组织开展地震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4.2 预报区防御措施
县政府组织督促预报区所在地政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监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 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Ⅰ/Ⅱ级应急响应
5.1.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灾减震中心,同时通报人武部、武警博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Ⅱ级响应的建议。
(2)县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县指挥部成员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情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准确、规范。
(2)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4)县防震减灾中心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5)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6)县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1.3 指挥部启动
县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在市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请求上级协调驻军、武警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进行部署,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4 应急处置
(1)组织人员疏散
县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科技工信局、月山车务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车站、景区景点、工厂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迅速疏散撤离到应急避难场所等空旷安全地带。
(2)搜救人员
县指挥部请求上级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现场卫生学评估、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4)安置受灾群众
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县指挥部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县指挥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建设临时避难场所。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国(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5)抢修基础设施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沁河河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铁路、通讯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6)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察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县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根据灾情救助需要,县指挥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和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县政府批复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7)监测评估
县防震减灾中心配合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县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8)防范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水利局、县河务局组织开展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9)开展社会动员
县指挥部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非灾区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宣传报道
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和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12)涉外事务
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县委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涉外人员管理工作。
5.1.5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乡镇(街道)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 Ⅲ级应急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同时通报人武部、武警博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5.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情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4)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5.2.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请求上级协调武警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进行部署。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2.4 应急处置
(1)组织人员疏散
县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科技工信局、月山车务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车站、景区景点、工厂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迅速疏散撤离到应急避难场所等空旷安全地带。
(2)搜救人员
县指挥部请求上级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4)安置受灾群众
指挥部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县指挥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建设临时避难场所。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5)抢修基础设施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沁河河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铁路、通讯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6)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察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县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根据灾情救助需要,县指挥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和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县政府批复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经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监测评估
县防震减灾中心请求焦作市防震减灾中心协助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县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8)防范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水利局、县河务局组织开展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9)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县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2.5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乡镇(街道)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同时通报人武部、武警博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
(2)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协助灾区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由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3.3 应急处置
(1)监测评估
县防震减灾中心加强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2)次生灾害防范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5.3.4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做好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的准备工作。上级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乡镇(街道)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县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政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级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县政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平台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县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高效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
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要求,负责安排、拨付县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支持
乡镇(街道)保障本级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4 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县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的相关要求。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演练、培训与宣传
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科协、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法律知识“六进”宣传教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支持群众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指挥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每年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事件
县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有感地震后,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
8.2 非天然地震事件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县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完成参数测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指挥部。
8.3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辖区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误传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传言发生地的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8.4 邻市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市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县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