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受理--核定--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来源材料;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生效的合法文书;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需要提交权籍调查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元/件 |
80 |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豫发改收费[201]61号 |
减免政策详见有关 文件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元/件 |
550 |
||
证书工本费(增加) |
元/本 |
10 |
博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8620228
博爱县自然资源局监督电话:868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