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司法局
部门决算公开文字说明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县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七)主管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九)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二)法制宣传教育科
(三)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四)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科
(五)社区矫正与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大队)
(七)政治处
三、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1、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7.13万元,比2014年增加33.38万元,增长9.4%。主要原因是:2015年新增司法行政工作人员11人的人员经费及其他各项支出。2015年度收入总计379.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9.16万元,其它收入29.97万元。2015年度支出总计387.13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292.1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财供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维护维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95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援助、基层司法所民事调解等各类案件直接及相关支出,司法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律师公证管理工作指导等相关业务支出,司法行政机关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以及其他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开展的相关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支出说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总额5.4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发生支出,国内公务接待费1.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4.3万元。由于全年因公招待减少,以及公车改革车辆上交,2015年“三公”经费与年初预算数、上年度支出数相对比都有减少。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95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2015年12月因公车改革已上缴县财政)、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