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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2〕40号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04-19   浏览: 人次

杨志强:

公民身份证号:41************13

地址:博爱县许良镇南道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2日上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博爱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博爱县大德晟业工贸有限公司3号车间环境卫生脏乱差,有一台型号为ZL30E-Ⅱ铲车正在使用,该铲车疑似尾气排放不合格,询问该公司陪检人员,该铲车为临时租用杨志强的铲车。我局委托焦作兴鹏工程机械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对这台铲车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租用杨志强所有的型号为ZL30E-Ⅱ铲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博事先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个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辩。视为你个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做出以下决定处理:

1.立即改正继续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铲车或未按照规定对铲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

2.处伍仟元(5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户名:博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账号:500170710001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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