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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博爱县财政局 博爱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讨论稿)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01-18   浏览: 人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增强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民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一次办妥”服务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打造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做好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宣传、指导工作,确保企业享受研发项目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减轻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费负担。畅通高企申报渠道,降低申报门槛,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期开展申报推荐。

2.开展宣传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用好科技优惠政策。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知识产权申请业务培训以及研发费用归集及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政策宣传,推动各项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让民营企业从科技创新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二、引导民营企业成长为创新引领型企业

3.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指导,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和支持民营骨干企业申请认定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指导和推动民营骨干企业在省、市科技计划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贯彻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县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

6.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高层次创新平台,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跨领域创新合作,打造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

7.指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发展需要,建立特色鲜明、创客聚集、资源开放、机制灵活、成效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育创新引领型人才

8.推动民营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严格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引进、培育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引进、培育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按照《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并享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配套优惠政策。

五、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创新引领型机构

9.支持民营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营创新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六、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10.支持民营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主动布局全球创新网络,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培育知识产权强企,指导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及高价值专利的挖掘,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和技术输出单位,积极推荐申请市级奖补(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6万元、2万元、1万元;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1.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制度,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对符合条件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积极推荐申请省、市级奖补政策支持(其中:对考核优秀的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补助额最高3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以及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12.发挥科技金融引导支持作用。积极参与焦作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为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深入推进“科技贷”业务发展,扩大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范围,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帮助解决科技创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民营企业研发项目,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政府引导基金等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

14.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县财政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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