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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电商办    时间:2020-08-03   浏览: 人次

 

博电商领办〔2020〕3号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博爱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5日

 

 

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58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9〕11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函》(豫商体系〔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爱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承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投标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博爱县商务局、财政局、博爱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县电商中心应当严格要求承办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公示,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不符合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其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承办企业的正常运营而进行的管理。电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到承办企业以及项目建设地查看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情况,如存在问题,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县电商中心应严格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拨付项目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县电商中心要加强对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严格规范博爱县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项目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严格要求承办企业按要求及时上报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县电商中心应定期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要求、承办企业名称、项目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奖励、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八条 承办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资金。  

(三)按照县电商中心、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电商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电商中心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电商中心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企业每个月应向县电商中心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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