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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admin2   来源:    时间:2017-04-18   浏览: 人次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焦政办〔20139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1126

 

 

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完善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在全面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服务业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供用地规划;在编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服务业用地要占合理比例,优先安排“两区”及省、市、县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两区”内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导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减免缴纳税款。

 

    三、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的同时,市政府从2014年开始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资金,以资金奖励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和支持服务业发展。

 

    四、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业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新入驻我市的总部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的支持,贴息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四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四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的其他知名企业的总部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

 

    六、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争创国家A级物流企业,对新评定为2A级及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自获评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鼓励建设现代化立体仓库,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七、支持商贸零售业上档升级。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我市开办商场、超市,对营业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二年、四年补助。

 

    八、支持文化旅游、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新设立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经营主体,自获评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九、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对新办的物业管理、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就业培训、教育、医疗等服务业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

 

    十、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二三产剥离。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税费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补助;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

 

    十一、将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列入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中,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十二、扶持民生方面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对社会力量办的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方面重大服务业项目,市政府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的支持,贴息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十三、扶持小微型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列入本政策支持范围的服务业小微型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市财政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支付。同一企业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小微型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并在辖区纳税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六、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各项规定待遇。企业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十七、积极支持引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对引进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引荐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在项目建成运营并经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3%的比例予以奖励,连奖5年。

 

    十八、本政策所涉及的各类资金兑现,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各县(市)自行承担。

 

    十九、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及有关认定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本政策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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