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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2   来源:    时间:2017-04-18   浏览: 人次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焦政办〔2014119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1112

 

 

 

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夯实电子商务产业基础,完善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整体水平,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496)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订如下扶持办法:

一、鼓励设立总部、运营中心、技术中心、结算中心。对签订投资协议并注册在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和中心性项目,前三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焦作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经认定,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带动就业、税收明显的,根据对地方贡献大小,另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

二、鼓励成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建设应用平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类项目,原则上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出让,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本级行政性收费;运营前三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达100万、300万、500万、1000万以上的,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10%20%30%50%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支持发展网络零售业。对首次加入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携程等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网络营销的实体企业,在其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经认定,首年度按支付平台年服务费用的100%给予补助,第二至第三年按支付平台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入驻我市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开发运营的“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实体企业,在其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经认定,连续3年按支付平台年服务费用的100%给予补助。

四、鼓励建设特色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基地、楼宇),可暂不变更用地性质。对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70%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 10% 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对新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租金,首年给予100%的补助。对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自运营年度起三年内,对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达100万、500万、1000万以上的,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10%2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鼓励国内外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我市建设独立核算的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网络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注册在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服务电子商务,经营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及经营场地面积1千平方米以上的快递企业,自运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在居民楼院和高校设立智能快件箱,按照其投资规模给予一定补助。

六、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创投基金和社会民间资本参与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5年内按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与风险投资机构签署投资协议,完成有效融资的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建立多元化第三方交易支付体系。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后,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和营销推广。对参加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培训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上限为1500元;对开展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并被我市企业吸纳从事电子商务类工作的,给予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基地每人学费60%的补助,每人最高上限为3000元。

九、鼓励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育。对引进电子商务领域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专家按照《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焦作市政府令201319号)进行扶持,纳入“焦作英才588计划”,建立我市电子商务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咨询机制。对企业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加大扶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市、县两级电子商务及配套行业协会的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认定,每年补助5万元;评为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后,每年补助6万元;开展重大活动的,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二、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和课题调研。健全我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立指标动态信息数据库,推进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的综合利用;每年从市电子商务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或委托高等院校及有关机构承担我市电子商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十三、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奖励及有关认定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涉及的各类资金兑现,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

十四、政策重叠交叉时,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6年,实施期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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