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0日
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豫财贸〔2014〕99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2014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分两类进行:
(一)政府扶持类项目:博爱县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乡(镇)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网点、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
(二)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类项目:电商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两馆两带”建设项目、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等上级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各类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示范引导,完善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二章 扶持的重点
第五条 扶持的重点和范围:
(一)建立综合服务平台。由县电商办牵头,以本地实体企业为依托而派生的电商平台企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企业服务功能,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搭建并逐步完善政务、商务、服务三大主题板块的博爱县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立乡(镇)村服务网点。与对电子商务进农村有发展需求和发展计划的电商企业合作,推动综合服务、网络购物渠道下沉,促进“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各网点服务功能,提供便民服务。
(三)建立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当地对县级仓储物流有发展需求和发展计划的企业合作,整合县域物流配送资源,利用政府补贴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建立县级仓储物流中心。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对综合服务平台和乡(镇)村服务网点扶持条件:
(一)在博爱县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和乡(镇)村服务网点需求;
(五)接受并按照《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综合服务平台和乡(镇)村服务网点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 对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运营扶持条件:
(一)在博爱县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接受并按照《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实施计划,承担县乡物流仓储、配送及我县特定农产品销售等物流体系;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与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经验收达到《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对“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乡(镇)村服务网点建设”的要求。
对综合服务平台按不高于政府评估后项目投资额的4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以“433” 模式(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分三年补贴给企业。
对乡(镇)服务站及村级服务网点,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每站、点按不高于政府评估后项目投资额的4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每站、点1.8万元和1万元。
第九条 与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经验收达到《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对“县级仓储物流中心”的建设、运营要求的,在以下方面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700万元:
(一)对物流企业补贴:对入驻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因县乡物流仓储、配送及我县特定农产品销售等物流体系。所产生的房屋租赁等费用,给予不高于40%的补贴;
(二)对包裹补贴:对特定农产品的销售包裹,给予不高于40%的补贴;
(三)运营团队补贴:对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引进的专业运营团队和高端人才,给予不高于40%的补贴。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政府扶持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经评审验收确定补贴金额,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乡(镇)村服务站点建设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1.企业向县电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申请补贴事项的价格清单等资料。
2.县电商办组织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共同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3.县电商办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4.县财政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仓储物流配送中心运营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1.企业向县电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仓储租赁协议、配送单及专业运营团队和高端人才费用支出表;
2.县电商办组织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共同在审核报告上签字;
3.县电商办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4.县财政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政府直接实施类项目
第十二条 《博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拟定的重点项目:电商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两馆两带”建设项目、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等上级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各类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可以在履行以下程序后列支:
(一)申请。县电商办向县政府请示,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实施项目(附拟实施项目的清单);
(二)政府采购。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验收。由县电商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决算评审。工程类项目经过验收后,由财政、审计共同对整个工程进行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报政府领导审签;
(五)结算。县电商办向县政府请示,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附: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工程、货物类>、领导签批的决算评审报告<工程类>)。县领导签批后,县财政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的扶持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
第十五条 县电商办、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资金审计。
第十六条 引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参与项目管理和接受举报。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县电商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其它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可参照此办法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后开始试行。
监督举报
河南省商务厅监督举报电话:0371—63941359
河南省财政厅监督举报电话:0371—65727793
博爱县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0391--866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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