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专题专栏-->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题
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扶持意见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04-12   浏览: 人次

博爱县人民政府

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扶持意见

(试  行)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县纳税的应用类、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服务本县电子商务开展的协会、培训、中介、研发等机构,以及符合本文中扶持条件的自然人和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享受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

二、2015年至2017年,县财政整合3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和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三、县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和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标准要求的企业,公开采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服务项目。

四、县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县乡村三级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要求的企业,公开采购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仓储物流配送服务项目,解决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鼓励全县各行各业大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扶持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双创”服务体系。

六、鼓励培育、引进各类电商市场主体,打造知名品牌。在电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费征缴、金融服务、培训指导、品牌创建等方面进行扶持。

七、鼓励全县各类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开展业务、技术、服务等竞赛评比活动。对优秀乡村电商服务站点进行奖励。

八、鼓励我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农特产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我县电商企业创建相关电商服务标准。鼓励企业创建具有我县特色的农特产品和电商服务品牌。

九、鼓励我县农特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对销售具有“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副产品业绩优秀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鼓励平台电商企业对我县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进行电商化改造,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十一、鼓励引导商户进行应用线上支付,对首批开通线上支付的商户进行奖励。

十二、大力培育电子商务人才。

(一)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基础人才培训,完成培训课程且达到培训目标的,培训费用给予100%补助。

(二)经认定为实训基地的电商企业进行电商人才实操培训且实现网上销售10单以上的,每个学员一次性补助培训费用500元。

(三)县电商协会、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公益类电子商务培训,经考核认定,按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照我县相关人才政策优先予以支持。

十三、鼓励成立行业电子商务协会。对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经考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十四、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可享受“七免”政策,即免缴物业费、水费、电费、房租费、宽带费、中央空调费、电脑桌椅费。

十五、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建设用地和金融扶持等服务。

十六、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在《今日博爱》、博爱电视台、博爱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广告信息的,一律免费;未在县内注册登记,但在博爱落地的外来电商企业(含服务站、推广站等)培训信息一律免费,发布其他信息的一律减半收取;县外电商企业在我县官方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的减半收取费用。县财政就减免部分对广告发布平台分别给予补贴,由广告费用应收单位每月凭电商企业广告发布的原始凭证经审批后到县财政办理补贴手续。每个媒体单位每月享受专项补贴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七、以上各条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旅游电商、跨境电商及传统产业的电商化应用等扶持政策,可参照此办法,具体意见由旅游局、商务局牵头拟定。

十八、同一内容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除本意见已明确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对引进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确需一事一议的,经项目主体申请,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进行扶持,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其他扶持政策。

十九、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收缴相应补助(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各级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十、本意见暂定一年试行期,试行期间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611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