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有关引荐人奖励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以外的投资者来博投资,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并促成项目投资成功的牵线引荐者,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编人员,项目单位利益相关方及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项目要求
本办法所指奖励项目系引进博爱县行政区域以外且符合《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可以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一)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火力发电等项目;
(二)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项目;
(四)超出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登记和确认
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后应及时到县商务局登记,按照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条 对于成功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新上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奖励给引荐人: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1‰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2‰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费用),奖励300万元。
(四)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 奖励兑现原则
(一)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兑现奖励政策。
(二)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第一引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荐奖励金额内部协商,自行分配。
第七条 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县商务局收到申请后,会同集聚区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工信局、审计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公示,将公示结果报县政府,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引荐奖金拨付至县商务局,由其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附则
(一)引荐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工信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作出结论,对核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县商务局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委托招商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人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