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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作者:博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1-05-27   浏览: 人次

博爱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有关引荐人奖励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以外的投资者来博投资,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并促成项目投资成功的牵线引荐者,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编人员,项目单位利益相关方及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项目要求

本办法所指奖励项目系引进博爱县行政区域以外且符合《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可以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一)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火力发电等项目;

(二)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项目;

(四)超出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登记和确认

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后应及时到县商务局登记,按照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条  对于成功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新上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奖励给引荐人: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1‰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2‰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费用),奖励300万元。

(四)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  奖励兑现原则

(一)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兑现奖励政策。

(二)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第一引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荐奖励金额内部协商,自行分配。

第七条  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县商务局收到申请后,会同集聚区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工信局、审计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公示,将公示结果报县政府,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引荐奖金拨付至县商务局,由其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附则

(一)引荐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工信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作出结论,对核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县商务局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委托招商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人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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