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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作者:博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1-05-27   浏览: 人次

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博爱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博爱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照章纳税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本县企业新上的项目成立独立法人组织且符合本条规定的,平等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

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上述规定,须退回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指在博爱县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企业指投资者在博爱县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兴办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指为博爱县提供具体、有效的招商引资信息,在博爱县与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并促成双方接洽、谈判,使项目签约且项目按协议约定建成达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招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新上项目指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指在本县年纳税额地方留成500万元以上且在县外设立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企业。

第四条 投资者新上项目在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指标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相关规定(其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的前提下,优先配置土地指标。投资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确定使用权及年限。

第五条 投资者新上项目用地按宗地评估价挂牌出让,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相关规定的,从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每亩兑现奖励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每亩奖励8万元。

第六条 投资者新上项目及总部企业,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之后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持续保持正增长,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的15%奖励。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缴纳土地使用税超过年4元/平方米以上部分等额奖励。

第七条 投资者利用本县企业闲置资产投资工业项目或收购本县僵尸企业,实现企业正常运行或上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安置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合资合作企业予以扶持,并按照资产交易契税总额的50%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八条 投资者新上项目及总部企业,当年项目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资金予以奖励。

第九条 总部企业新设立在本县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博爱县外),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于成功引进县外投资企业的引荐人(不含本县公职人员)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不超过300万元。引荐人属本县公职人员且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当年度可直接认定为优秀格次,连续三年被认定为优秀格次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县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向县委推荐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科工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或企业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博爱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根据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开放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公布的《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博文〔2017〕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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