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专题专栏-->优化营商环境
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7-17   浏览: 人次

博人社〔2023〕11号


各科室:

为有效解决政策措施自我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确保不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根据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博竞审联办〔2022〕6 号)要求,经党组研究同意,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内部特定机构。成立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财务与基金监督科、社会保险科、法规监察科、就业创业科、人力资源科、工资福利与任免奖励科等科室负责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等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科,负责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坚持“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实行局机关内部统一审查。各科室在制定涉及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或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体业务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具体科室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复审责任。

三、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各科室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意见后,由具体科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复审,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小组办公室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局办公室在进行文件核批时,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盖章印发。

四、严把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确保我局制定出台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相关要求。


附件1:公平竞争基本流程.doc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