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办〔2021〕 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3日
博爱县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2021〕1号),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精神,结合博爱县产业集聚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优增盘存、提质增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规范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打好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攻坚战,提升县产业集聚区产业承载能力,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助推县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整备、盘活县产业集聚区约2000亩低效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全面提高,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
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
本实施方案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县产业集聚区内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停建停产的权属清晰存量工业用地。以下工业项目的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一)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80%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密度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1的工业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竣工的;
(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现阶段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下同);
(五)已竣工投产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10万元的;
(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半停产超过两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
(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式
(一)限期开发。自认定之日起,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发建设,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要求。到期仍未履约的,严格按约定处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转型升级。鼓励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转型升级,建设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项目,须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新上工业项目为政府鼓励类或者重点扶持类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鼓励转让。对符合县产业集聚区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由于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可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用。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含个人)低效工业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进行集中开发利用。
(四)破产清算或重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破产清算或重整,促进整合利用。实施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企业所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博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相关政策;特别重大项目,可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五)土地置换。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环保要求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异地置换等价值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促进企业发展。
(六)协议收回。对不能通过改造升级、合作转让或重整等方式盘活的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退二优二”的要求,重新安排使用。土地收购价格按本地块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综合评估确定;地上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七)司法拍卖。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低效工业用地,特别是停建停产企业,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理清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由市场投资主体投资项目或由县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和县投资集团通过重组、兜底收购等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八)允许租赁。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须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可以将空闲的土地和厂房等资产对外进行租赁经营,入驻项目须符合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税收、环评、安评等政策规定。
四、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依据《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结合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现行状况,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一)关于正常生产类企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1、对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产业落后且年亩均税收不达标的企业,教育引导企业尽快转型升级发展。两年内年亩均税收仍旧达不到10万元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劝其退出县产业集聚区。
2、对土地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企业,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对企业进行约谈、调查,属于闲置土地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并按规划限期开发空闲土地。若企业无能力达到要求,企业须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有偿收回后重新利用。
(二)关于司法查封类企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1、对司法查封类企业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产业落后且年亩均税收不达标的企业,教育引导企业尽快转型升级发展,尽快化解债务解除司法查封,两年内年亩均税收仍旧达不到10万元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2、对司法查封类企业中的停建停产企业,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由市场投资主体投资项目或由县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和县投资集团通过重组、兜底收购等方式予以盘活。
3、对不适合司法拍卖处置的司法查封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或重整等方式,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
(三)关于停建停产类企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1、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按照转型升级、合作经营、资产转让、租赁、司法拍卖、破产清算或重整等方式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
2、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对企业进行约谈、调查,属于闲置土地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并按规划限期开发空闲土地。若企业无能力达到要求,企业须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有偿收回后重新利用。
五、建立低效工业用地倒逼盘活机制
(一)逐宗明确低效工业用地(尤其是停建停产类)盘活期限(不超过两年),企业要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到期后仍未完成的,没收保证金,结合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配置政策,对供水价格、供电价格、污水处理费等适当提高,对供水量、供电量等相应限制;对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禁止安排新增用地。
(二)对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用能和排污等实行差别化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亩均产出效益。
(三)对未按期完成盘活开发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限制其报名参与其他土地竞买,限制办理土地抵押、出租等行为,取消涉企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并退还前期已获取的财政扶持资金,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税收缴纳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倒逼企业主动退出。
(四)对个别不按要求执行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处置措施。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拟定《博爱县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成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专班,对企业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二)排查认定(2021年4月—5月)。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科工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对县产业集聚区所有企业是否属于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排查认定,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限期完成。
(三)集中攻坚(2021年6月—2022年6月)。各级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开展集中攻坚行动,依法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总结提升(2022年7月-长期)。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完善县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各项制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取得实效。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在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抽调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科工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人员组建县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专班,集中力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审计、财政、商务等部门或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已投资额等进行审核认定,严格执行县产业集聚区入驻项目备案标准等工作。
科技工信局负责提供企业运行情况分析相关资料,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涉企政策严格审核。
商务局负责提供企业项目入驻相关协议,对已兑现的招商引资政策逐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引导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情况,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税收缴纳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企业项目的建筑面积等相关材料,审查认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对企业项目建筑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审查并要求企业整改到位。
财政局负责落实收回低效工业用地的补偿资金,严格审核涉企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名单并依法进行查处。
法院负责司法查封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司法拍卖、破产清算或重整等处置。
公安局负责对个别软抵硬抗,拒不执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决定和措施的企业主依法进行打击,同时深挖背后扫黑除恶线索,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司法局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处置方案和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核。
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二)动态管理。深入摸排梳理低效工业用地信息,建立健全“户口档案”,详细标注项目(企业)现状、用地、税收等相关信息,定期更新保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适时公布低效工业用地存量信息。
(三)健全机制。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专班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定期总结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推动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共识,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
博爱县域范围内其他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