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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 发放管理办法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民政局    时间:2020-01-06   浏览: 人次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焦政【2012】7号)和《焦作市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博爱县辖区,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发放时间

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月发放。

四、资金来源

高龄老人敬老补贴所需资金县级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

五、申报审批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老人敬老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高龄老年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1、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有关证件,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公示5天,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民政所审核。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落实并出具户籍证明。

2、乡(镇)民政所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村(居)民委员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与乡镇派出所核对,经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民政所公章,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复核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博爱县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退回申报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高龄老人敬老补贴每半年审批一次,对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满80周岁的老年人,提前调查审批,并分别从本年度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起享受待遇。

六、发放程序

我县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的审批发放,原则上及时审批,逐月发放。

1、每月5日前,本人或赡养人必须持《博爱县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发放证》到乡(镇)民政所签字盖章,不签字盖章的暂停敬老补贴。本人三个月不到乡(镇)民政所签字盖章的停止发放敬老补贴。

2、80-99周岁老年人的敬老补贴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3、100周岁及以上敬老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

七、监督管理

我县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指纹认证相结合,信息比对和现场检查相配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高龄老年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高度重视敬老补贴发放工作,定期公示敬老补贴的发放情况,同时经常到老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补贴的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2、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的发放工作,定期对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老年人进行走访,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补贴领取使用情况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按时按要求审核、报送有关资料。

3、民政局老龄科结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老人健康状况、补贴领取情况进行巡访,填写巡访记录,并对村(居)民委员会高龄老人敬老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老人享受敬老补贴。通过现场检查、定期见面、电话抽查等多种检查形式,逐步实现检查的科学化、常态化、多样化。同时与县公安局户籍部门、人社局城乡居民保险部门、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结合,进行资料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4、高龄老人去世后,应由其子女或亲属等监护人于当月将老人亡故情况告知村(居)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5、对瞒报、冒领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敬老补贴,追缴多领的敬老补贴。同时将其家庭成员记入诚信黑名单,在以后申报有关救助手续时予以重点检查。

6、凡因工作失误出现错报漏报、瞒报冒领高龄老人补贴问题的,追究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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